第69條財務檢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對於受檢核單位與所負使命及檢核結果在未公布前應對外守密,如發現應行糾正改善事項,應隨即會同受檢核漁會總幹事及有關人員檢討改進,其情節重大或認事實急要者,應先採取必要措施,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