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7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八章 財產管理 第57條 漁會處分財產所得之價款,超過帳面淨額及處分財產各項費用之剩餘價值,應悉數轉入資產公積;低於帳面剩餘價值時,以其差額列入資產公積沖減,如資產公積無餘額時,以整理支出或其他所出科目列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