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七章 決算編審 第50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列次序填補之:一、法定公積。二、事業公積。三、資產公積。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