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9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七章 決算編審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各該事業部門累積虧損後及提撥各該部門事業公積,餘應撥充為漁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漁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比率分配之,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