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漁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母法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四章 會員 第15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