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 第45條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再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
- 第46條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記。漁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
- 第47條下級主管機關為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第48條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
- 第49條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
- 第49-1條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
- 第50條漁會解散時,應由主管機關指派清算人。清算人有代表漁會執行清算事務之權。漁會受破產宣告時,信用部存款人就信用部資產有優先受…
- 第50-1條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
- 第50-2條漁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理事或…
- 第50-3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 第50-4條候選人犯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廢止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為無效。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犯第五十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