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50-3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九章 監督 第50-3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