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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會考核辦法
第10條
漁會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
漁會考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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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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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如…
第3條
漁會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
第4條
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
第5條
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第6條
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主管機關應督導之…
第7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應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9條
辦理漁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影響漁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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