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編制及員額 第9條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部(股):(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