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