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五章 就職及離職 第3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