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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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