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