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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漁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漁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漁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漁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漁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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