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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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