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進用 第20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