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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
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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