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進用 第16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漁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漁會提出申請,經該漁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漁會。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