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進用 第15條 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訓練合格且在該漁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漁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