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進用 第13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情事外,開缺漁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漁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