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21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1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