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10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規劃及建設 第10條 漁港區域內合法建築物或障礙物,有嚴重妨礙漁港計畫之虞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之規定,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前項建築物或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由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