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廠在承接訂單建造供輸出之漁船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與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之漁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一、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同意造船文件,該文件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漁船之數量、各漁船之總噸數及長度。
(二)漁船之漁業種類。
(三)漁船之作業海域。
二、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之漁業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架構、人力配置、預算、法令、配額分配及漁撈能力管控。
三、漁船經營人及相關投資者之出資情形。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