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造船廠建造供輸出之漁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漁船船圖(含一般布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二份。二、建造船舶買主訂購船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依前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檢附原許可建造文件及前項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