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32-1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之一漁業觀察員職責 第3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漁業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五、其他指定之事項。漁業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