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漁業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漁業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漁業人應提供漁業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並指示船長與船員應配合及協助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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