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船員服務 第31條 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