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資格、訓練、發證 第19條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