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漁船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
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