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14-2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資格、訓練、發證 第14-2條 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漁船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漁船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無法檢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