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第38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