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魷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
- 第19條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
- 第20條魷釣漁船意外捕獲鮭鱒魚、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
- 第21條魷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 第23條電子漁獲回報提報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予更正。
- 第24條魷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未逾四公噸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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