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該漁船所配置之漁具設備及作業能力足以兼營珊瑚漁業且未有第八條各款情事者,依各該年度核准兼營之船數上限核發許可文件,並由該管主管機關加註於漁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以取得前一年度兼營珊瑚漁業許可之漁船優先;尚有餘額者,由其餘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且符合前項規定之漁船抽籤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