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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3條
珊瑚
漁船
採捕之珊瑚以寶石珊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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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一、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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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珊瑚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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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一、本辦法施行前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二、中…
第4條
珊瑚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第5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珊瑚漁船船數以六十艘為限,並逐步遞減,各年度之許可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第6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該漁船所配置之漁具設備及作業能力足以兼營珊瑚漁業且未有第八條各款情事者,依各…
第8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珊瑚漁船: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二、有第十…
第9條
珊瑚漁船應於附件所列A、B、C、D及E五處作業海域從事兼營珊瑚漁業。前項所定作業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
第10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
第11條
珊瑚漁船限由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澎湖縣馬公第三漁港或高雄市旗津漁港進出。珊瑚漁船出港前,應向當地區漁會通報作業海域並啟動船…
第12條
珊瑚漁船出海作業時,應填寫漁撈日誌。其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於作業結束漁船進港日起三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當地區漁會,…
第13條
珊瑚漁船採獲珊瑚之交易,應於蘇澳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為之。蘇澳區漁會應按月將珊瑚漁獲公開交易資料彙送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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