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一、本辦法施行前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並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兼營珊瑚漁業漁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