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8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編號。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期間。五、國際識別編號。六、IMO船舶識別號碼。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