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秋刀魚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34條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秋刀魚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 第35條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秋刀魚漁船…
- 第36條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
- 第37條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七:一、秋刀魚漁船卸魚:經營者或…
- 第3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 第3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或遇不可抗力時未於轉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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