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進行餌料、油料、物資補給或人員轉移等移轉行為,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附件五之一),報送主管機關及使用NPFC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NPFC秘書處申報。
但漁船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期限報送者,應於移轉完成前報送。
NPFC線上轉載申報系統無法使用時,應填具海上移轉預報表(同附件五之一)報送NPFC秘書處。
移轉行為應於預定移轉時間或其後七十二小時內進行,且須於海上移轉預報表所填地點方圓五十浬範圍內為之。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或地點範圍進行移轉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重新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移轉行為因故取消者,接受移轉行為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及使用NPFC線上轉載申報系統向NPFC秘書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