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秋刀魚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至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之轉載確認量,視為實際卸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