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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條秋刀魚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
- 第19條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
- 第20條秋刀魚漁船捕獲鮭鱒魚、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
- 第21條秋刀魚漁船捕獲之漁獲,除秋刀魚應全數保留,不得丟棄外,其餘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非秋刀魚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記…
- 第22條秋刀魚漁船意外捕獲鯊魚,其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鰭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撈日誌記載捕獲種類及數…
- 第24條秋刀魚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額限制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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