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9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9條 漁業人取得汰建資格後不建造新船者,得以其他現有漁船申請變更經營與汰建資格相同之漁業種類。現有漁船依前項規定以汰建資格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得申請該船原經營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