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5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5條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