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1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1條 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