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0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業。二、一支釣、曳繩釣以外之其他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三、鮪延繩釣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延繩釣漁業。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得依前項規定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