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