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仲介機構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仲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人員就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事項及仲介機構業務執行事項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