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養殖場業者。二、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之規定,經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