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繁養殖場發生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逃逸、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意外事件時,經營者應依許可經營計畫書所定緊急應變措施處理並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