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四節 執行及監測 第27條 經本規則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供食用者,應依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