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田間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試驗報告。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第一年後每六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試驗報告。前項試驗報告之審議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