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田間試驗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原合格證明及第五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准予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