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田間試驗機構應訂定作業管理規範並據以實施;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一、對外應明顯標示事項。二、對田間試驗材料、人員、機具及車輛出入之管制事項。三、各項作業、設施及設備之定期檢查事項。四、隔離設施及機具之清潔管理。五、試驗殘體、廢棄物及排放水之處理事項。六、應記錄之作業、檢查、出入及其他管制事項。七、違反作業規定或其他安全問題之緊急處理及通報機制。八、其他執行田間試驗應注意或禁止事項。